年后颁布的被大家广泛热议的《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已于3月10日正式实施,对于游戏行业的影响究竟有多大也初现端倪。
今日,葡萄君也特别邀请【诺诚游戏法】朱骏超律师对其进行全面解读。
PS:由于本文牵扯较多法律条文,如果你对解读过程不感兴趣,可以直接阅读本文加粗部分,以便了解结论。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对游戏行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网络游戏出版领域,因此在讨论该规定的影响前,我们首先要从政策法规角度来认识下“网络游戏”的定义,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三定”规定〉和中央编办有关解释,进一步加强网络游戏前置审批和进口网络游戏审批管理的通知》对于网络游戏的定义,本《通知》所称网络游戏是指所有通过互联网(包括有线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网络等)供公众在线交互使用或提供下载的互联网游戏作品。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大型角色扮演类网络游戏(MMORPG)、网页游戏(WebGame)、休闲游戏、单机游戏的网上下载、具有联网功能的游戏、联网的对战游戏平台、手机网络游戏。
从以上规定来看,这与我们平常所认知的“网络游戏”概念是相差很大的,以我们平常认为的与网络游戏相区别的单机游戏为例,通过互联网下载的单机游戏也属于网络游戏,也需要遵守国家对于网络游戏的相关规定(比如出版备案、运营备案),这是与我们平常所理解的单机游戏是非常不同的。在了解完政策法规对于“网络游戏”的定义后,笔者将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讨论《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对游戏行业的影响。
一、新规重申对于国外网络游戏及外资的严格管理
首先,《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重申了对于国外网络游戏出版的审批要求,与之前的管理规定并无二致,即:第一、国外网络游戏在国内出版必须由国内出版单位出版;第二、国外网络游戏在上线前必须通过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前置审批,完成出版备案并获取版号。
其次,重申禁止外资进入网络出版服务业。在此特别提醒的是,国家仅仅禁止外资进入网络出版领域(含游戏网络出版领域),重点在于网络出版,而不是禁止外资进入游戏的全部领域。新规中对于外资的禁止规定引起诸多国外游戏公司的注意,其实早在2005年的《文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中,外资就被明确禁止投资“互联网出版业务”;2015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也在“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第十一项“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的第31子项下列明了“网络出版服务”,因此对于该条规定也仅仅是老事重提,国外游戏公司不用太紧张。另外,即使对于外资禁止进入的网络出版领域,也可以通过VIE模式由境内实体公司进行网络出版,参考腾讯及网易。
最后,大家关注的App Store及即将进入国内的Google Play是否会受到新规影响?有观点认为,上述国外应用平台不属于新规所确认的出版单位,因此在上述平台销售游戏应用不会受到新规影响。也有观点认为,根据2001年中国加入WTO时作出“对于视听服务,包括娱乐软件在内,我国承诺对跨境交付及境外消费不进行限制”的承诺,用户在上述应用平台购买属于境外消费及跨境支付,因此上述应用平台将因此免受影响。
但本律师认为,新规对于上述国外应用平台将会产生较大影响,政府不会让国外游戏平台成为法外之地,比如网络游戏出版的前置审批管理,政府可能会对上述应用平台上未经过审批的游戏进行清理,并要求平台下架游戏,这将严重影响上述游戏平台自身的审核管理权,尤其是App Store与Google Play都有一套完整的审核机制,是否将前置审批让位于政府不得而知,这将是政府管理与游戏平台管理的博弈。
二、细化对国内游戏出版的管理规定
第一、新规规定出版单位从事网络出版,必须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新规明确规定了《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办理条件及资料,办理条件可以说是非常严格,办理难度相当大,比如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至少1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有适应网络出版服务范围需要的8名以上具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可的出版及相关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专职编辑出版人员,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3名,具体条件及资料可查看新规规定,在此不再赘述。
我们主要关注的是:游戏公司是否必须办理《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答案是否定的。游戏出版单位与游戏运营单位可以是独立的,没有出版资质的游戏运营单位仍可以通过合作出版方式,与拥有《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出版单位合作,完成游戏出版审批备案并获取版号,因此《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不是游戏公司的必备资质。当然,【诺诚游戏法】团队建议有条件的游戏公司申请办理《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以完善游戏运营出版的资质。
第二、重申网络游戏出版的前置审批手续,并细化了未经审批擅自上线的法律后果,即“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或者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含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并由所在地省级电信主管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通知,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责令关闭网站等处罚;已经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删除全部相关网络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未经备案,不得擅自终止运营网络游戏。新规规定“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中止网络出版服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说明理由和期限;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中止网络出版服务不得超过180日”。
综上,笔者认为,《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对于游戏行业的规定主要以重申及细化管理规定为主,并没有过多新的管理要求。
写在最后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的修订征求意见稿其实早就在2012年就已对外公布,内容与如今公布施行的最终版本相差不大,若提早知晓并作出应对措施,将对相关企业大有裨益。因此,笔者建议游戏公司应该及时跟踪影响游戏行业的政策法规信息,由公司法务或律师对相关政策法规信息汇总并提出相应合理化建议,提早做出应对措施,以规避政策法规的不利影响、发挥政策法规的有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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