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黄煌律师(微信号:aligqnxs)
单位: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
一、引言
自移动互联网出现以来,侵权维权就一直不断。在手游行业,山寨与反山寨更是长期存在,山寨者与维权者,在法律权利的游戏中,损害或行使游戏的法律权利,业内人士戏称:“一直在模仿,从未被超越;一直在山寨,从来不怕诉”。
近日,一款名为《全民三国大战》的手游引起巨大争议。该款手游界面布局、对战形式等因素和另一款手游《皇室战争》看起来颇为相像,又同是Low Poly(低面建模)风格,只不过《全民三国大战》出战的卡牌及人物是三国武将。这让我想起在2014年闹得沸沸扬扬的另一款手游——《卧龙传说》。
二、前情回顾
所谓日光之下,并无新事。2013年3月,暴雪娱乐有限公司(著名游戏开发公司,代表作有这《星际争霸》、《魔兽争霸》等,下称“暴雪”)公布了手游《炉石传说》。同年10月23日,上海网之易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网易子公司,下称“网之易”)经授权将其引入中国并公测。2天后上海游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游易”)公布一款名为《卧龙传说》的手游,其游戏界面、游戏规则极其近似《炉石传说》,只不过《卧龙传说》出战的卡牌及人物是三国武将,从这一点来说,与《全民三国大战》也很像。我们来对比看下这四款游戏:
1.游戏主界面
《皇室战争》VS《全民三国大战》
《炉石传说》VS《卧龙传说》
2.卡牌界面
《皇室战争》VS《全民三国大战》
《炉石传说》VS《卧龙传说》
3.战斗界面
《皇室战争》VS《全民三国大战》
《炉石传说》VS《卧龙传说》
三、权利的游戏
2014年1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原告暴雪、网之易诉游易侵犯著作权、不正当竞争两个案件,涉案索赔金额共计1000万元。那么,最终网之易及《卧龙传说》在法律权利的游戏中是赢家还是输家呢?且看下表分解:
原告 | 暴雪(《炉石传说》开发商)、网之易(《炉石传说》代理商) | |
被告 | 游易(《卧龙传说》开发商) | |
审理法院 | 上海一中院 | |
案号 | (2014)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2号 | (2014)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3号 |
案由 | 不正当竞争 | 著作权 |
原告主要诉求 | 1、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传播《卧龙传说》游戏; 2、被告公开道歉和声明,消除不利影响; 3、被告赔偿500万元。 | 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停止传播《卧龙传说》游戏; 2、被告赔偿500万元。 |
被告抗辩 | 1、《炉石传说》背景元素和人物角色均区别于《卧龙传说》,两款游戏完全不同; 2、游戏规则不属于知识产权保护范围; 3、《卧龙传说》系在被告独立开发,不存在抄袭。 | 1、原告作品、玩法、功能没有独创性,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2、《卧龙传说》和《炉石传说》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不构成侵权。 |
法院主要观点 | 1、游戏规则尚不能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并不表示这种智力创作成果法律不应给予保护; 2、被告背离了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超出了游戏行业竞争者之间正当的借鉴和模仿,具备了不正当竞争的性质。 | 1、"游戏界面"、“游戏玩法”等属于思想的范畴,被告虽然抄袭,确有不当,但并非著作权法调整的对象; 2、被告抄袭炉石标识,构成侵权; 3、被告的"牌店及打开扩展包动画"与原告游戏中的"牌店及打开扩展包动画"无实质性差异,构成侵权。 |
判决的主要结果 | 1、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通过网络传播《卧龙传说》游戏; 2、被告发布公开声明,消除不利影响; 3、被告赔偿33.5万元; 4、驳回原告其他诉求。 | 1、移除或修改侵权作品(作者注:指炉石标识及部分动画,并不是要求APP下架) 2、被告赔偿7.57万元; 3、驳回原告其他诉求 |
四、游戏的权利
上海一中院对《卧龙传说》不正当竞争案的判决,突破了以往的审判实践,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游戏的玩法和规则。此前泡泡堂VSQQ堂、三国杀VS三国斩等案件,均以维权者失败告终。为什么会出现此前的情形呢?我们先来了解下在游戏中的法律权利,这些权利主要有:
1.著作权/版权
游戏软件的独创性程序(源代码)、文字、图形、音频、视频均是《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均可以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在实践中,侵犯游戏程序版权相对于侵犯游戏文字、图形、声音、动画、音响著作权来说较少,因为游戏的源代码通常比较难以拿到,发生侵权的多是游戏公司员工泄露或离职引起的,在一定程度上还伴有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纠纷。
但游戏的玩法和规则并不是《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游戏玩法和规则属于“思想”的范畴,而《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思想的表现形式”(如前述的程序、文字、图形、音频、视频),这使得游戏玩法和规则无法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2.反不正当竞争权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在《卧龙传说》不正当竞争案之前,因我国法律未明确规定游戏玩法和规则受到法律保护,国内又无支持保护游戏玩法和规则的判例,法院相对谨慎,导致相关的维权者均以失败告终,直到上海一中院创新地援引上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性规定,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对“游戏玩法和规则”进行保护。
3.商标权
因本文与商标关联不大,商标权在此不再赘述(可参见作者另一篇文章《从“陌陌”、“滴滴”、“西柚”商标纠纷看移动互联网商标保护》)。
五、结语
侵权者一直在玩法律权利的游戏,主要原因是因为山寨的速度快,收益高,违法成本低以及可以搭便车炒作。例如,《卧龙传说》立项后仅耗时20天即制作完成,远少于通常游戏公司研发一款类似原创游戏正常耗时。暴雪和网之易的维权诉求是1000万,最终法院判决仅为几十万。侵权者通过诉讼炒作,还可以使侵权游戏速度提高知名度,赔偿款项甚至比广告费还低。
客观而言,我国关于知识产权(IP)保护方面都落后于发达国家,但近几年确实也不断在进步,值得肯定和期待。要解决游戏行业的山寨问题,需要从立法、司法、普法、政府政策、商业利益等多维度地制衡和发展。IP保护并不是游戏,但我们希望在《全民三国大战》、《卧龙传说》等游戏的争议中思考,结合实践不断摸索,渐渐全面实现中国游戏的法律权利!